鉴定风险提示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[2001]33号)第二十八条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,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准许。”
本次鉴定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的“残疾赔偿金”、“被扶养人生活费”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,由委托人自愿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单位依法鉴定,但并不排除被告方将来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。如果被告方将来要求重新鉴定,可能会产生鉴定结论改变以及本次鉴定费自行负担的后果,以上后果本人已经知晓并自愿承担。
委托人:
年 月 日